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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 代驾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4-11-2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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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 代驾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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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1.代驾司机是否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2.对于平台公司与代驾司机约定具体工作标准、采取合理风控措施,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的必要运营管理的,不能认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代驾司机仅据此主张其与平台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并请求平台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

 

案情概述.png

 

争议焦点

 

秦某丹是否因注册为代驾司机、从事代驾服务而与北京某汽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其一,从秦某丹同意的相关协议的效力和性质来看,不存在合同目的、合同必要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可能导致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形;相关协议具体条款虽然约定北京某汽车公司可以对代驾司机的代驾服务活动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平台用户的反馈对代驾司机代驾服务活动进行评价等内容,但是这些约定均属于北京某汽车公司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所采取的必要运营和管理手段范畴,尚未达到构成劳动关系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程度,因此相关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其二,从双方对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来看,北京某汽车公司让秦某丹购买工服、培训其使用软件的知识、对其进行路考、拍照抽查其仪容、根据接单率对其进行赠送金币或者扣减金币甚至暂时封禁账号的奖罚措施等行为,亦属于北京某汽车公司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所采取的必要运营和管理手段范畴,尚未达到支配性劳动管理程度。即便秦某丹所主张的北京某汽车公司接到投诉后不做调查就屏蔽其账户属实,也只能说明北京某汽车公司在维护平台运营、处理与代驾司机合作关系时存在改进和完善的空间,而不能由此认定北京某汽车公司对秦某丹存在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平台公司基于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与代驾服务使用者之间的民事合同需要,对代驾司机向代驾服务使用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示是其应有的权利。

其叁,秦某丹不向北京某汽车公司提供劳动或工作成果,其提供代驾服务的时间、地点等取决于代驾服务使用者的叫单,其提供代驾服务所获劳动报酬不由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北京某汽车公司未对其进行员工管理,亦未要求其遵守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秦某丹有权决定是否注册使用、何时使用平台从事代驾服务,在决定是否接单、抢单等事项上亦具有较高自由度

结合上述分析,秦某丹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北京某汽车公司对其进行了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用工和劳动管理,无法认定秦某丹因注册为代驾司机、从事代驾服务与北京某汽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秦某丹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案例原文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兵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兵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兵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兵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兵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2022)渝0116民初12139号民事判决:一、李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二、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兵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日作出(2023)渝05民终876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叁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叁十七条&濒诲辩耻辞;劳动者提前叁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谤诲辩耻辞;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END

 

 

 

 

 

责任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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