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 | 劳动者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5-01-0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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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案情概述
本案争议焦点为福州公交公司是否应当与张汉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叁项规定:&濒诲辩耻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丑别濒濒颈辫;&丑别濒濒颈辫;(叁)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叁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谤诲辩耻辞;。根据该项规定,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叁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劳动者优先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维护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本案中,张汉清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汉清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叁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其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界满前明确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福州公交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濒诲辩耻辞;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谤诲辩耻辞;之规定,张汉清主张与福州公交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叁)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叁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叁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叁)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叁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原文
张某诉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交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20年6月10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等人续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12日,张某在某平台实名投诉某公交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同日,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张某则多次要求某公交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7月,某公交公司通知张某,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在某公交公司工作至2020年7月31日。随后,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交公司与其签订自2020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闽0111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某公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宣判后,某公交公司以用人单位对于是否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为由,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闽01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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