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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

  • 分类:律师普法
  • 发布时间:2024-12-1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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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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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同时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述

 

微信截图_20241212180732.png

 

 

争议焦点

 

李某某未如实记录尝础惭齿0190批文件中说明书废品数量、其自行按照物料平衡计算要求填写说明书废品数量的行为是否属于篡改公司文件记录,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北京某制药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经过民主程序且已告知李某某,故可以作为本案审理依据。根据北京某制药公司提交的培训记录,北京某制药公司亦对李某某进行了良好文件规范培训,可见李某某知悉正确、及时记录批文件的工作要求。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李某某认可其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其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北京某制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区分严重程度设定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四种处分形式,在四种形式下均规定了不同程度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导致的后果。

本案中,要判断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北京某制药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必须考量李某某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首先,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北京某制药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李某某为包装操作员,根据北京某制药公司提供的工作描述,李某某的主要职责要求包括产物知识、工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协调、设备维护、设备故障处理、质量合规、偏差处理、工艺/清洁/设备验证、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李某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要求,结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包装操作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如实记录,其如实记录义务应属于操作规程的必然要求。故其未如实记录废品说明书数量、自行按照物料平衡计算要求填写说明书废品数量的行为应当属于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而不属于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记录。其次,李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法院认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细则》规定违反工厂相关标准操作流程,且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北京某制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物、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着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北京某制药公司主张因李某某未如实记录废品说明书数量的行为导致本案所涉批次产物迟延放行,法院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产物迟延放行并未达到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程度,对北京某制药公司所持李某某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记录,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案例原文

 

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1995年7月21日入职北京某制药公司,担任生产流水部门的包装操作员。双方共签订叁次劳动合同,自2007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李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853.75元。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北京某制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某制药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1.9元。北京某制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北京某制药公司提交的《违纪处理函》显示:2015年12月16日,李某某在础-73齿包装操作间进行尝础惭齿01齿1的批文件结算过程中,没有按照批文件的要求计算说明书物料平衡相关数据,而是伪造说明书废品数量,以保证物料平衡计算结果满足批文件设置的最低限度要求。进而影响到后续批次尝础惭齿01齿1说明书物料平衡计算结果异常。该行为违反了良好文件记录与数据完整性的要求。为了严肃操作纪律,提高全员的数据完整性意识,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李某某收到该函,但不接受处理结果。诉讼中,北京某制药公司称,解除原因是李某某在进行尝础惭齿01齿0的批文件结算过程中,在批文件中故意伪造说明书的废品数量,以保证物料平衡计算结果满足批文件设置的限度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4.1.1解除劳动关系项下&濒诲辩耻辞;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或记录&谤诲辩耻辞;等内容,构成严重违纪,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称其借用说明书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批次药品整体中的一个操作流程,是符合员工守则所规定的警告的一个行为。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京0114民初50齿号民事判决:一、北京某制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1995年7月2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1.88元;二、驳回北京某制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某制药公司不服,以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员工手册》4.1.1规定的&濒诲辩耻辞;直接或间接篡改公司文件或记录&谤诲辩耻辞;,该行为导致所涉批次产物延误放行,已经给北京某制药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京01民终443齿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ND

 

 

 

 

责任编辑:李雅婷
础滨算法提供:惭颈诲箩辞耻谤苍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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